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從批捕算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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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從批捕算起嗎?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刑期的起止時間,應當區分以下三種情況分別表述:

1、對於判決執行之日前已經被先行羈押,且羈押時間沒有間斷的,應以被告人實際被羈押之日作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後根據所判刑期確定其刑期的終止日期。

2、對於判決執行之日前沒有被先行羈押的,應以判決宣判之日作為其刑期的起算日,然後根據所判刑期確定其刑期的終止日期。理由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被告人,如果沒有被先行羈押的,判決宣判時必須對被告人予以收押,故該日就是被告人在刑期執行之日前被先行羈押的日期。

3、對於判決執行之日前,被告人已被先行羈押、但羈押期間有間斷(即俗稱抓了放、放了又抓)的、或者被先行羈押後又取保候審的,應以最後一次被羈押之日(取保候審的,即為宣判之日)作為其刑期的起算日。在此之前先行被實際羈押的時間應依法予以折抵,然後確定其刑期的終止日期。

(二)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緩刑的案件,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寫明緩刑考驗期從何時起計算,即應當在判決的刑罰之後,用括號註明:“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就是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三)對於判處管制刑的案件,一般講都是在宣告判決的同時就將被告人交付執行,故判決宣告之日就是其刑期的起算之時;在此以前被先行羈押的時間應依法予以折抵,然後確定其刑期的終止日期。

(四)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法律明文規定其被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的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就是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五)對於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在被拘留或逮捕以前,因同一犯罪行為被有關組織行政拘留、扣留、留置盤問、收容待遣,或者勞動教養的,應將其被實際剝奪人身自由的時間依法折抵刑期。在本意見下發以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罪犯,其因同一犯罪行為被留置盤問的日期等沒有折抵刑期,現仍在服刑的,可補行折抵;已服刑期滿的,則不必再作變動。

《刑法》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簡單來説,刑期計算要分情況進行,一般在拘留或逮捕時就已開始。判刑以後的刑期起算日期,是從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依法受到羈押那一天開始計算的。也就是説,一般在逮捕之前還有刑事拘留,那些時間也計算在刑期範圍之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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