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主要內容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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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主要內容都有哪些

對於選擇了協議方式離婚的夫妻,光是雙方協商達成了一致的還不夠,此時需要同時就協商好的內容簽訂書面協議,即人們熟知的離婚協議。但對於一些人來講可能並不清楚離婚協議主要內容都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協議主要內容都有哪些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

在草擬離婚協議時,要注意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原因;

3、財產處理(婚前婚後);

4、子女撫養和教育;

5、住房的歸屬;

6、其他約定(債權債務等)、

7、在向結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還應提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複印件;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結婚登記機關發給的結婚證等。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的內容:

1、 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 離婚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 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並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其實每份離婚協議書中都是差不多的。但由於每對離婚夫妻具體協商的內容不一樣,也就導致離婚協議中的詳細內容不同。實踐中,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的,還需要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那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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