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處罰的附加刑有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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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處罰的附加刑有些什麼?

刑事犯罪處罰是對刑事犯罪的依法處罰,根據法律規定,刑事犯罪處罰還有附加刑,刑事犯罪處罰的附加刑具體有些什麼內容關係到法官判決的公正性正確性,刑事犯罪處罰附加刑內容究竟是些什麼呢?本站為您解答如下:

刑事犯罪的附加刑如下:

1.罰金:

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從經濟上對犯罪分子實行制裁的刑事處罰。罰金的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判處罰金有兩種情形:一、單位犯罪。對單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判處罰金;二、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處以罰金,可採用單處罰金和並處罰金兩種方式之一。對犯罪分子單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輕微的,不需要判處自由刑的罪犯。對犯罪分子並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嚴重、必須要判處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時判處罰金。對犯罪分子判處罰的金額,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定,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具體金額。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或其親屬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依判決書確定的一次或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應當強制繳納,如若不能全部繳納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罪犯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追繳。被判處罰金,只有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2.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第三章第七節各該條之規定,該附加刑對於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對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適用;若獨立適用則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同時,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被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與主刑執行期間。

3.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八節,以及分則的相關規定,沒收財產主要適用於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罰,但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與此同時,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的或者應有的財產。另外,沒收財產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4.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另外,軍事法院在審理軍人犯罪時,還可以依法作出剝奪榮譽稱號或勛章的處罰我國刑罰只能由刑法加以規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定刑罰體系。而且,刑種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按照這些刑罰方法及條件、幅度、方式來判處刑罰。

對於犯罪的人,都想他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犯罪的相關處罰以外具有附加刑,以上便是刑事犯罪處罰附加刑相關內容的闡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還想更進一步的瞭解相關問題,請諮詢我們的專業本站,隨時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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