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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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法規

中國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 處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 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標準以及相關事項的處理情況,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如串通倒賣的土地數量較大的,或者造成了國家土地的損壞等情況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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