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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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中國對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立案標準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發行管理秩序及其社會公眾、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凡不具備公司資格者無權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其次,即便是公司、企業要發行股票、債券,也須經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基於此,凡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1)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者,其行為顯然侵犯了我國證券管理秩序和認購人(包括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情節嚴重者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所謂股票,指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所謂債券,指公司或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對象是證券的認購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和自然人;間接危害對象包括在市場競爭大潮中與本罪行為人競業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潛在的)的經濟實體。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所謂單位,指通過工商登記程序設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均能成立本罪主體。

(1)從法律規條看,一般而言,但屬有特定身份要求者,刑法均明文作出特殊主體規定 —— 如新刑法上有關公司犯罪專節中所分別規定的虛報註冊資本罪、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非法清算公司財產罪等即是;另外新刑法上所規定的虛假髮行股票、債券罪,雖然條文本身未對犯罪主體作出限制性規定,但因其行為者,必須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其發行股票、債券後,方能行為(製作招股説明書、認股書或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因而其犯罪主體實際上也是特定的身份犯。然而,新刑法本條所敍明的罪狀並未對本罪主體有所限制,因而本罪主體不應當是身份犯。

客觀要件

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務必實施了下述擇一行為且達到法定後果:

第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股票。未經批准,在此包括沒有報請上述法定機構批准以及雖然業已上報但未獲批准兩種情況。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票,在我國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發行。公司尚未正式設立時,由發起人發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後,方能在社會公開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後欲發行新股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報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基於此,這裏所謂擅自發行股票,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3)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股票者。

第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公司、企業債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的只能是:(1)股份有限公司;(2)國有獨資公司;(3)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4)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此類公司要發行公司債券,須先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並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准後,方能發行。因而所謂擅自發行公司債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上述其他國有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者;也包括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發行公司債券者。

除上述行為外,新刑法還要求:必須發行“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才能成立本罪。意即,除實施了上述任一種或兩種行為之外,行為者還必須:或是發行數額巨大、或是後果嚴重;抑或雖然發行數額夠不上巨大、後果夠不上嚴重,但有“其他”嚴重情節者,才能成立本罪。至於“數額巨大”的確定數額幾何、“後果嚴重”或“其他嚴重情節”的確定涵義若何,尚待最高司法機關的有關司法解釋明文釋定。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

對於犯罪分子存在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一般是屬於經濟犯罪的範圍,所以是需要由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違法事實造成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的就是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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