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妨害清算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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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妨害清算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妨害清算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妨害清算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在公司、企業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1、本罪必須發生在公司、企業清算過程中。所謂公司、企業清算,是指因公司、企業解散或者破產,法律規定公司、企業應當清理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的活動。公司、企業清算主要發生在兩種情況下:

(1)公司、企業的解散,它是根據公司、企業的章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條件,公司、企業決定停止對外經營活動,使其法人資格消失的行為。

(2)公司、企業破產,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對公司、企業進行破產清算。由於公司、企業清算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及其他人的利益,因而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對清算組的組成與活動都作了嚴格規定。只有實事求是地做好清算工作,理清公司、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依法處理公司、企業的財產,才能減少和避免糾紛,維護正常穩定的經濟秩序。

2、本罪的犯罪行為方式有以下幾種:

(1)隱匿財產,即採取各種打式隱匿、轉移、私藏公司、企業的財產,並隱瞞不報,如將公司存款從甲銀行轉人乙銀行另立帳户,祕密隱藏。隱匿既可以是資金,亦可以是機器設備、生產成品等實物。

(2)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所謂資產負債表,又稱資產負債平衡表,是指會計定期核算時以貨幣形式反映,表示公司、企業一定時期內財產的總體構成狀況即公司、企業資金的來源與運用的報表。其以左右平衡式帳户列示出借方又稱資產方與貸方即負債方,借方記載資產的運用、貸方記載資產與負債,表示資金的來源、要求借貸雙力必須平衡。平衡公式是: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的差就是所有者權益即淨資產的總額。從表中可分析出公司、企業的財務情況及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所謂財產清單,乃是公司、企業現有財產狀況、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剩餘產品及原材料等的全面反映,是登記公司、企業現有全部財產的單子,資產負債表,公司、企業財產清單,是進行公司、企業清算的重要文件,不得作任何虛偽的記載,所謂虛偽記載,即就是登記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時不實在、不真實或隱瞞了重要事實,即進行虛假記載。如對資產負債情況,故意採取不報、不登、少報、少登、低報、低登等手段,隱瞞或縮小公司、企業的實際財產數額;或多報、多登、高報、高登公司、企業的資產數額,如把廠房、設備、產品的實際價值高估高報,用以多抵、高抵債務;或誇張、縮小公司、企業的資產等等,都是虛偽的記載。

(3)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職工乃至國家的利益,公司、企業清算時,其財產處理應依照下列順序進行安排:

第一,保留足夠的金額以及支付清算的費用;

第二,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第三,繳納税款;

第四,清償債務;

第五,分配剩餘財產。

這就是説,只有在清償債務後,即進行第四通財產處分程序後,財產有剩餘的,才能予以分配。如果在清償債務之前就分配財產的,則必然造成對國家、職工、債權人的利益的損害,出此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予以刑事制裁。

3、本罪的構成還要以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為必要。如果只有行為,而沒有造成後果或雖有後果卻不那麼嚴重,即未造成嚴重的後果,則不能構成其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因行為人妨害清算等的行為造成了債權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利益嚴重損害的情況。其中,其他利益人主要是指公司、企業職工、清算組成員及其代表徵取公司、企業所欠税款的税務部門等。

已經被註冊登記了的公司、企業若是在經營的過程之中,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形,此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的請求。此類請求被受理之後,該公司就進入了破產清算的程序。在此程序結束之前,公司的股東等是不能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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