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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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第十九款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處罰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各級政府主管人員、土地、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大量可耕地荒蕪或被毀的後果。

行政機關或者是企業單位,若是想要徵收(用)他人依法獲得的土地時,在落實徵收(用)作業之前,是需要先執行補償方案,然後帶着該方案向當地的相關部門提出徵收(用)的請求,受理該請求的國家機關職員,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審批,不得批准任何不滿足條件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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