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非法集資的三種犯罪類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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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非法集資的三種犯罪類型是什麼?

如今,在金融市場上面,理財產品層出不窮,不少人在選擇的時候也束手無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發行保險產品,搞非法集資,騙取受害人金錢。這是近年來非法集資的一種新的方式,從具體手段上看,保險業非法集資類型有幾種。那麼,保險業非法集資的三種犯罪類型是什麼?下面小編給大家普及下相關知識。

一、保險業非法集資的三種犯罪類型是什麼?

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犯罪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則為:

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是什麼?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綜上所述,保險業非法集資是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的新形式,保險業非法集資的三種犯罪類型主要有主導型、參與型與被利用型。具體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虛構保險產品,開展非法集資。或者不法分子同保險公司相勾結,對外承諾高額回報的方式銷售保險產品,從而達到集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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