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組織賣淫和介紹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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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區分組織賣淫和介紹賣淫?

如何區分組織賣淫和介紹賣淫?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為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為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二、組織賣淫罪和容留介紹賣淫罪,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性質不同

組織賣淫罪為建立賣淫組織,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容留賣淫罪是僅為賣淫人員提供進行賣淫活動的處所的行為。

2、體系不同

對賣淫者進行管理,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容留介紹賣淫罪,沒有形成賣淫組織,行為人沒有組織、管理賣淫活動。

3、量刑標準不同

組織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介紹賣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組織賣淫和介紹賣淫這兩種是屬於不同的犯罪行為,而且存在的主觀與客觀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情形,但對於兩者都是屬於賣淫的行為,是屬於國家禁止的行為,因此,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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