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政處罰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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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政處罰是怎麼樣的?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政處罰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九條:“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前兩款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怎麼認定?

(一)公民個人信息

公民個人信息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實名註冊的手機號碼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二)非法手段則應該: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綜合上面所説的,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是會承擔行政處罰的,對於處罰的標準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不僅會承擔行政拘留,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罰款,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到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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