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雙方到場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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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雙方到場麼

那麼在我們常規的交通事故中,我們可以和有很多辦法的,雙方可以私自解決這類問題或者雙方不認同是對方的想法和言辭選擇報告警察,讓交警來處理這類的事那麼就有了雙方事故認定的事情。那當然交警是需要根據兩者出事的現場情況進行責任劃分的,那當警察劃分了責任的大小,那麼就有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這種東西。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雙方到場麼

是不用的,因為在當時處理這個案件的時候既然當事人已經選擇了交警介入,那麼交警就相當於法律的存在了,交警那邊生成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話,就已經是權威認定了,只需要一個當事人在上面簽字,這個認定書就從法律上已經生效了,同樣的交通事故的劃分也是生效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二、對責任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二條 複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複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複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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