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又犯罪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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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期間又犯罪該怎麼處理?

緩刑期間又犯罪該怎麼處理?

緩刑期間又犯罪的不適用緩刑,應撤銷緩刑。

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緩刑期間發現漏罪後還能判緩刑嗎

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緩刑期考驗期間發現漏罪是否可以再判緩刑。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於這種情況,法官會認為犯罪人拒不認罪,沒有認罪悔罪表現,是不適宜再宣告緩刑的。

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綜合上面所説的,緩刑就是沒有進行羈押,沒有被收監,只要完成所規定的期限那麼就可以恢復自由身,不再執行之前的刑期,如果在緩刑期間又犯了新罪的話,那麼不僅會被撤銷緩刑,而且還有可能會被數罪併罰,所以,當犯了罪之後就要及時的認錯,而不是一錯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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