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公安有案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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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不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怎麼認定公安有案不立

受害人可以通過檢察立案監督的途徑達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首次明確將立案監督與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監督和執行監督並列,作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重要職責之一。所謂立案監督,就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的,對刑事案件立案實行訴訟監督的法律監督方式。通過立案監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夠得到及時、統一、正確實施,依法糾正和防止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或者以罰代刑的現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從而促進司法公正,維護法律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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