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一、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判的重不重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而不是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條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多件重要武器裝備、多處重要軍事設施報廢的,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案件開庭後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三、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案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判刑,肯定沒有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判刑標準中,但是在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的案件中,最輕的判罰標準是拘役,重的話就可能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所以不能簡單的根據罪名就回答法院判的重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