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犯罪中止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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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奪罪犯罪中止的處罰是什麼?

搶奪罪犯罪中止的處罰是什麼?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刑法》規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法釋[2000]35號)

第六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對於搶奪罪犯罪中止的犯罪事實應當在充分的調查取證後作出認定,由於犯罪中止的實際情況,所以一般是需要從輕處罰的,但只要存在犯罪事實就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下還涉及到搶奪罪的司法判決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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