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一人中止的認定處罰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W

一、共同犯罪中一人中止的認定處罰是什麼?

共同犯罪中一人中止的認定處罰是什麼?

共同犯罪中一人中止的認定處罰需要看不同的情況,對於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而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一)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後,然後極力勸説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後,其他共犯不願意中止,但中止者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於不具備有效性特徵,所以不能做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採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繫(消除“原因力”),即使後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

(二)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為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採取有效措施,抵銷自己的幫助行為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關機關報告,司法機關採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應認定為中止。

二、共同犯罪如何認定主從犯

1、《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3、我國《刑法》對主犯的規定,是以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為主要標準,同時涵括了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況,但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從主客觀的各方面去區分主從犯,比如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與程度、對危害結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對贓物的控制程度等。

綜上,很多犯罪參與者並不是只有一個人,如果出現了多個人一起實施了一項犯罪時,也可能會有其中有一人因為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放棄了繼續侵害他人,此時如果及時挽救沒有釀成後果的話,對其的認定處罰一般是免除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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