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和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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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和挪用公款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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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貪污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一、如何區分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的行為。兩者有如下區別:(1)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後者具備非法佔有的故意,並沒有打算歸還。(2)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佔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3)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後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犯罪;而貪污行為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4)刑程度不同。後者要比前者處罰重。二、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有哪些兩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1)雖然兩者都是特殊的主體,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但貪污是永久地佔有,挪用公款卻是暫時性地佔有;(2)貪污實現了財物權的轉移,而挪用並沒有轉移財物手所有權,只是暫時佔有公款,以達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3)貪污是通過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達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為擅自私用公款,沒有、也不必要採用貪污所實施的手段。(4)雖然兩罪同屬“貪污受賄罪”這類大罪裏,但由於這兩個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一樣,所以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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