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和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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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和挪用公款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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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如何區分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主要存在着一下不同:

(一)犯罪客體

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而挪用公款罪僅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

(二)客觀方面

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而為三種行為:一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二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三是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行為人的行為只要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就構成挪用公款罪。而貪污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三)犯罪主體

挪用公款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以外,刑法第382條第2款還規定,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可以成為貪污罪的主體。也就是説貪污罪主體範圍大於挪用公款罪。

(四)主觀方面

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佔用公款,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對公款的使用權。貪污罪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目的在於非法取得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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