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容留賣淫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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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容留賣淫司法解釋是什麼

雖然説天底下沒有不勞而獲的午餐,但是大家在社會生活當中要想實現自己的價值,其實可以選擇的方法和途徑是非常多的。不論如何,大家不能選擇一種和法律相悖的途徑。就拿賣淫嫖娼的這種行為來説,在我國其實介紹容留他人賣淫也是犯罪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介紹容留賣淫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介紹容留賣淫司法解釋是什麼?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嫖娼者進行介紹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介紹賣淫罪的犯罪構成

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介紹賣淫罪的犯罪構成如下所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裏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勾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就是指為賣淫的人員提供場所,或者為嫖娼者進行介紹,這是賣淫嫖娼活動的根本。介紹他人賣淫,容留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話,面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且會處相應的罰金。如果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的話,性質非常惡劣,法院會從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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