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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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量刑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一)概念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


  (二)《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立案標準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好了,以上小編為您介紹了什麼是嫖娼罪,並且由此引申到嫖宿幼女罪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這兩個罪名。總的來説,我國法律上目前並沒有嫖娼罪這一説,對於情節較輕的嫖娼賣淫行為一般都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處罰形式主要是罰款以及拘留,同時也可能被要求接受強制性的教育和生產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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