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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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上是禁止賣淫、嫖娼的行為存在,如果一旦被抓獲就以賣淫罪進行拘留,那麼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對於賣淫罪的相關罪名和量刑方法有很多種,量刑的標準也各個不同,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一、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他人賣淫罪;並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不實行數罪併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容留介紹賣淫罪對於量刑的相關標準來説一般是判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以罰款處理,但是不要認為刑期很短就沒有事。賣淫、嫖娼在我國是絕對不允許存在的行為,是一種非常不文明、嚴重的、道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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