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認罪死刑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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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認罪死刑應該怎麼辦?

拒不認罪死刑應該怎麼辦?

嫌疑人拒不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辯解或沉默。根據刑事訴訟法律法規,犯罪嫌疑人有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但是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依據是事實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

在現代刑事訴訟制度中,不同訴訟主體的訴訟角色、地位、功能和作用方面存在分工,這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訴訟職能區分”。具體而言,參與審判活動的訴訟主體為了實現自己一方的訴訟目標,在整個刑事審判活動中固定地承擔着各不相同的功能和作用,擔當着不同的訴訟角色,並以此角色為界限實施具體的訴訟行為,發生複雜的訴訟法律關係。由於各方在審判中所承擔的訴訟職能不同,他們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在性質、方向和目標等方面就具有了質的區別。[2]

基於訴訟職能的差異,訴訟主體,特別是檢察官和法官,應實施與自身訴訟職能、地位和角色相適應的訴訟行為,而不得實施與自身訴訟利益和訴訟目標相背離的訴訟行為。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檢察官和法官的訴訟角色不同,承擔不同的訴訟職能,具有不同的訴訟地位和訴訟利益,因此,三者對同一訴訟行為的認識也會有差別。因此,考察一些檢察官和法官以拒不認罪為由,從重處罰被告人的觀點是否具有正當性,關鍵應看這種觀點是否與他們所承擔的訴訟職能相適應。具體而言:

1.檢察官持“拒不認罪,從重處罰”的觀點體現出其承擔主動追訴犯罪的職能特點

檢察官承擔控訴職能,其職責是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處於刑事公訴人的地位,具有追訴犯罪的主觀傾向。基於此,檢察官的訴訟目標和訴訟利益是積極向法庭舉證證明被告人罪名成立,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有關無罪、罪輕的證據和理由予以反駁。“檢察官具有追求有利於國家的裁判結局的心理基礎和利害動機。檢察官一旦向法院提起公訴,一般會在心理確信被告人有罪,並會主動追求使被告人受到法庭定罪這一結果。很難設想一個檢察官會在起訴後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做出無罪裁判。不僅如此,檢察官與追訴活動的成功一般有着直接利害關係:追求‘勝訴’結果對於他個人職業的成功是一種有力的推動。

通過現代的辦案機制可以看出,對於犯案人罪行的判定並不完全依靠犯人的敍述進行判定,只要公安機關掌握了足夠的證據和依據,就可以進行偵察與結案。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也可以認為是其在行使沉默權,沉默權是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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