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看押的對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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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看押的對象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偵查處理的過程中,有些時候會對嫌疑人採取一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最常見的自然就是刑事拘留了,這個時候就會將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不過在我國除了有看守所外,還有拘留所,不同的機構自然看押的對象就不一樣。那麼看守所看押的對象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看守所看押對象有哪些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二、看守所看押人員患病如何處理

1、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人犯患病,應當給予及時治療;在押人員服藥,看守所民警要在場監護;發現傳染病應當立即隔離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當地醫院應當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住院,並及時協商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依法取保候審

2、在押人員患病出現死亡危險時,要邊積極搶救邊告知辦案機關。

3、在押人員需要住院的,須經看守所所張批准,並派看守所民警值班看守,嚴防發生脱逃、自殺等意外情況。不準使用在押人員或者僱人看護住院的在押人員。

而拘留所則是關押那些受行政處罰之人的地方。但是,並不代表只要進了看守所就一定是有罪的,在我國一個人是否有罪,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才能確定。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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