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押在看守所的依據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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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押在看守所的依據具體有哪些

關押在看守所的依據具體有哪些

看守所是依據刑法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進行設置的,其關押人員多為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包含一些已經判決的、刑期不足一年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關在看守所中的人,通常是造成了嚴重社會後果,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一般會被關押在這裏等待判決。

通常需要等待3個月左右,案件較為複雜、取證審理繁複的也有可能會等待一年半載才能出判決。如果判決無罪則可以被釋放回家,判決有罪,則會被依法移交至監獄進行服刑。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譴責。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

《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擴展資料:

一般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後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

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批准可以延長,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有關規定肯定會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實際的要求儘量避免不必要的紛爭,這樣事情的處理才會較為合理,如果自己確實已經犯錯,那麼就需要自己積極的配合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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