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臨時羈押的期限有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很多人都知道監獄,知道監獄是罪犯服刑改造的場所。但是,一提到看守所,大家還不是很瞭解。一般看守所裏羈押的人員還不能叫做罪犯,他們還是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在看守所裏羈押是因為他們被懷疑有違法違規行為,在法院審理案件期間,犯罪嫌疑人需要被關押在看守所裏,那麼,看守所臨時羈押的期限有何規定?

看守所臨時羈押的期限有多久?

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看守所羈押期限,但對每個階段及情況作了具體規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不超過8個月零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就是看守所臨時羈押時,有關期限的要求。因為案件不一樣,並且案件的惡劣程度也有所不同,所以根據不同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也是不一樣的。而且有些案件案情簡單,嫌疑人認罪態度好,那麼一審就可以進行判決,嫌疑人也就可以根據判決結果進行下一步的處罰,那麼他羈押的時間就會短。如果案件複雜,需要幾次開庭才能審理結束,相應羈押的時間就有有所延長,這些都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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