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院移交看守所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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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法院移交看守所流程有哪些?

從法院移交看守所流程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看守所收押前應進行那些工作?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3)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一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二條,收押人犯,應當建立人犯檔案。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三條,收押人犯,應當告知人犯在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視和享有的合法權益。

在法院判決生效十日之內,押送機關需持有相關法律證明文書才能將犯人移送看守所進行收押。收押前應對犯人進行健康和精神方面的檢查,對隨身攜帶物品進行檢查,登記和代為保管,並對犯人建立檔案,收集指紋。並告知在收押期間所享有的權益和必須遵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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