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吸收關係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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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犯的吸收關係包括哪些?

吸收犯的吸收關係包括哪些?

(一)重行為吸收輕行為。

這裏的重輕是根據行為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二)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這裏的主從是根據行為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為,其餘是主行為。

(三)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

這裏的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劃分的,實行行為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為,而非實行行為是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例如預備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等,例如犯罪分子為殺人進行預備活動,然後將被害人殺死。在此,殺人的實行行為吸收殺人的預備行為。

二、吸收犯的特徵是什麼?

(一)數個相互獨立的犯罪行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條件。

吸收犯是數個犯罪行為之間的吸收,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便無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為應該是獨立的。

(二)吸收犯所具備的數個犯罪行為,均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

這是吸收犯的本質特徵。吸收犯只發生在同一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行為之間。所謂“同一犯罪過程”,包括三個涵義:

1、主觀。基於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這是吸收犯的主觀特徵。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是為實現同一個犯罪意圖,由同一個犯罪故意支配。數行為由一個故意支配,説明吸收犯只能發生在一個犯罪過程中。例如,行為人為殺害李四,第一次殺人未遂,第二次將李四殺死。兩個殺人行為都出於一個殺人故意,是吸收犯。不論吸收犯表現為幾個犯罪行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個,而且是一個確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體的危害結果,這是吸收犯區別於連續犯的一個重要特徵。

2、行為。數個行為指向同一個被害對象,這是吸收犯的行為特徵。吸收犯的數個行為都作用於一個侵害目標,也表明處於同一個犯罪過程。例如,行為人教唆他人殺害王某,又與他人一起直接參與了殺害王某行為。其教唆殺人行為與實行殺人行為都指向王某,符合吸收犯的條件。如果行為人指向不同的對象,不是吸收犯。

3、客體。數個行為侵害同一直接客體。反之,如果數個行為雖針對同一個犯罪對象,但不是侵害同一犯罪客體,則不能構成吸收犯。如行為人搶劫某女的財物,又強姦該女,兩個行為之間不是吸收犯。四是數個行為分開來看,均是獨立成罪的。這裏,數行為與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的數個身體舉動不同。數個身體舉動,是一個行為的數個動作,它們整體合成一個犯罪行為。如殺人行為可含有舉槍、瞄準、扣扳機、擊中等數個動作,這些動作不具有獨立意義且它們之間往往沒有間隔。但吸收犯的數行為獨立成罪且中間往往有些間隔。需要説明,犯罪的時間和地點對吸收犯的成立沒有影響。只要處於一個犯罪過程中,無論行為在何時何地實施,都是吸收犯。但吸收犯因法定原因而中斷。如某甲殺乙未遂、案發,被判刑,刑滿釋放後,甲又殺死乙,不是吸收犯而是獨立犯罪。

吸收犯的特徵有兩個:第一,吸收犯犯的罪行不僅僅只有一個,可能同時涉及幾種罪名(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第二,這些犯罪行為都是發生在同一個時間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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