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和想象競合是同一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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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犯和想象競合是同一關係嗎

吸收犯和想象競合是同一關係嗎

吸收犯算想象競合。由於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為,和想象競合的原則一樣,都是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其構成特徵是:

1、吸收犯必須具有數個犯罪行為;

2、吸收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吸收關係;

而想象競合犯,同一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罪名,從一重罪處罰,如,某人以強姦兒子女友的手段阻止兒子與之結婚,同時觸犯強姦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只有一個行為,按重罪處罰。

二、想象競合犯和轉化犯的區別有哪些

想象競合犯並不是轉化犯。競合犯是指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為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為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為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像競合犯是指行為人基於一個(或數個)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區別:

其一,想像競合犯只有一個危害行為,而結合犯有數個危害行為。

其二,雖然想像競合犯也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但它與結合犯不實施數罪併罰的根據不同。想像競合犯是實質的一罪,系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但只符合一個完整的犯罪構成,構成此罪則不可能構成彼罪,否則有對同一行為重複評價之嫌。

因此,在處罰上,想像競合犯多采用“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而結合犯之所以不數罪併罰,就在於法律已明文將數罪規定為一罪,而只需依此罪定罪處罰。

其三,結合犯具有法定性,其構成、定罪、處罰皆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官無自由裁量之餘地。而想像競合犯,我國現行刑法未對其處罰作出具體規定。

想象競合犯和轉化犯的區別有想象競合犯只純在一個犯罪行為,而轉化犯可能會涉及到多個犯罪行為。因為想象競合犯只會涉及到一個罪行,所以不會涉及到數罪併罰等方面的問題。同時在國的法律體系當中,並沒有對想象競合犯作出相關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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