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傳銷罪的相關定罪標準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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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傳銷罪的相關定罪標準是什麼樣的?

我們都應該知道,在我們國家如果是非法傳銷的,是應該受到相關的罪行,所以我們一起來了解,刑法傳銷罪的相關定罪標準是什麼樣的?根據有關規定,對於非法傳銷,情節嚴重的,會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請看下面的文章。

我國打擊非法傳銷的主要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6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佈,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規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 公發[2001]11號)中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覆》([2003]高檢研發第7號)規定《禁止傳銷條例》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8日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規定: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佈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該批覆明確了對傳銷行為按非法經營罪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以數額作為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標準,傳銷型非法經營罪歸於該規定的第五條:其他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在閲讀本篇文章,我們就能夠知道,國家是嚴厲禁止打擊並且反對傳銷的,如果我們身邊的人,或者是我們讀者在遇到非法傳銷的這種情況的時候,應該積極的舉報,並且不應該被他們所欺騙,刑法傳銷罪的相關定罪標準就是文章中的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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