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罪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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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罪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的法律中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以提供經營或者服務為名,慫恿參與人員繳納費用或者花錢購買其產品等形式,引誘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組織的,應當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

一、傳銷罪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8日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規定: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佈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該批覆明確了對傳銷行為按非法經營罪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以數額作為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標準,傳銷型非法經營罪歸於該規定的第五條:其他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很多以合法經營為理由的組織通常在背地裏都會有傳銷的活動,所以就要求國家機關在審查這些組織的時候必須謹慎並且不能放過任何可能構成傳銷的組織以免侵害了普通公民的正當權益。在這裏也是勸告廣大公民,要有辨別不法行為的能力,如果遇到傳銷組織也要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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