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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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區別有什麼?

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區別有什麼?

不純正不作為犯指得是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純正的不作為犯指的是隻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

1.純正不作為犯(或稱真正不作為犯),行為人構成法律專門規定的(實行行為本身)不作為犯,屬於純正的不作為犯。

常見的法律專門規定的不作為犯如:

(1)遺棄罪;

(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4)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5)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因不作為而構成上述犯罪的是純正不作為犯。

2.不純正不作為犯:因不作為而構成其他不屬於法律專門規定的不作為犯罪的,如殺人、搶劫、強姦等犯罪的,是不純正不作為犯。

二、吸收犯具有什麼特徵?

吸收犯,是指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其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徵:

(1)具有數個獨立的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如果只有一個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則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數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罪名。如果數行為觸犯同一罪名,就不成立吸收犯。

(3)數行為之間具有吸收關係,即前行為是後行為發展的所經階段,後行為是前行為發展的當然結果。

關於吸收犯的吸收關係,法學界通常認為有三種情況:即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69條規定: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這一法條採取了吸收原則。

吸收犯是指存在主觀故意的多個犯罪行為,其中的一個行為吸收了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後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吸收犯中的多個犯罪行為必須是獨立存在的,需要觸犯不同的罪名,這些行為之間具有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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