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局賭博算不算犯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4W

朋友局賭博算不算犯罪?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賭博算是犯法的,因為這不僅傷害自己,也會作害自己的家人,因此,對於賭博是禁止的,那麼朋友局賭博算不算犯罪?這就要看情形了,如果達到了法律規定的金額,那麼就會以賭博的罪名處罰,情節嚴重者可能還會判刑,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構成聚眾 賭博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賭博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温牀,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 "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營利包括兩種方式:其一是開設賭場者不直接參加賭博,以收取場地、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其二是開設賭場直接參加賭博,如設置遊戲機、吃角子老虎等賭博機器或者僱用人員與顧客賭博。只有"開設賭場"的人,即賭場老闆或合夥開辦經營賭場者才應構成犯罪,普通僱員不屬於開設賭場的人。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説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發現參與賭博的話,都會要依法的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達到法律規的金額,只是娛樂一下,就稱不上財博,因此,朋友局賭博算不算犯罪?這就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定奪,所以,還是勸大家遠離財博,這樣才會使社會更加的和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