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輕微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拐賣兒童罪輕微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拐賣兒童罪輕微受到的處罰一般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又組織、強迫賣淫或者組織乞討、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等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刑法規定是什麼?
1、《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判斷是否涉嫌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兒童罪,主要看其是否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2)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兒童的人身權利。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我國,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會同公安機關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對於因不解救而造成嚴重的後果而言,則可能屬於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麻煩,有的是怕報復,有的是為了私情等,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拐賣兒童就是屬於嚴重的傷害了未成年人,而且這種行為不管是心理上還是身體都會種過成嚴重的傷害,只要犯罪的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接受到相應的處罰。法院在審理拐賣兒童案件時,犯罪分子的辯護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書寫辯護詞,該辯護詞若是書寫得當,且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確實比較輕微的,此時處罰會相應的減輕一些。
在日常生活之中,若是發現了他人存在拐賣兒童、婦女的行為時,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的職員接到舉報之後,需要核實犯罪行為是否確實存在,若是舉報屬實的,需要採取合適的方案解決孩子,如果不對綁架的兒童進行解救,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