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親生子怎樣處罰 - 拐賣兒童罪判幾年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出賣親生子怎樣處罰 拐賣兒童罪判幾年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從拐賣人口罪演變過來的,現在拐賣14週歲以上男子的行為已經不能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哪些行為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近年來,出現了親生父母出賣親生子女牟利的惡性案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出賣親生子怎樣處罰?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哪些行為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脱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有的是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物色外流婦女,並用謊言騙取信任,達到自己的罪惡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種關係,花言巧語誇某地生活好,以幫助介紹對象、安置工作等為誘餌,誘騙婦女隨自己離家出走;有的是以幫助照看為名將兒童從監護人手中騙走;有的則是以幫助引路、給零食等方法,將兒童拐走。

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

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婦女、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

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在五種行為方式中,拐騙和販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見的客觀表現。

二、出賣親生子怎樣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強搶兒童,或者撿拾兒童後予以出賣,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後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按照這份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

(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以上就是哪些行為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出賣親生子怎樣處罰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符合相關規定的,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行為人在面臨嚴厲刑事處罰的同時,也有機會根據自己的自首、立功等表現爭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情況,您可以向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諮詢一下,律師會給您詳細具體的建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