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和虐童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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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兒童和虐童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拐賣兒童和虐童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虐待兒童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拐賣兒童的主體最低會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1、《刑法修正案(九)》,在有關“虐童罪”問題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員,將幼兒園、學校老師、保姆等負有監護未成年人職責的人和單位列為虐待罪犯罪主體範圍。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規定: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虐童分類

1、忽視

持有監護權的成人,對於受扶養的未成年親屬,對於其飲食、教育、醫療、衣物、衞生等基本需求,刻意忽視。特徵是明顯的營養不良、不合身的衣物、學齡兒童未去學校等。

2、暴力傷害

對於兒童,踢、踹、捏、打耳光、拉耳朵、拉頭髮、鞭打、捆綁、香煙燙傷,與過度的體罰。施暴者往往聲稱只是在管教小孩。但是導致兒童嚴重受傷或死亡,將涉及刑責。施暴者的施暴行為,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因此受虐兒童的身上常會有異常數量的外傷與舊傷痕。為了遮掩傷痕,受虐兒童常無視氣候變化,終年穿着長袖衣褲。施暴者在兒童就醫時,常捏造其外傷發生的原因與病史,以規避責任。

3、性虐待

通常指成人或年紀較大的青少年,對兒童性虐待,得到刺激的快感。強迫兒童裸露或觸摸,或對兒童使用情趣用品,或異物插入等。施虐者可能是兒童熟識的人,家人、親戚的孩子、朋友的家人、保姆、鄰居等,使兒童會主動防備的陌生人僅佔少數。可能導致兒童罹患性病、祕尿道、直腸遭到細菌感染或撕裂傷。

4、精神虐待

謾罵、嘲笑、羞辱、批評、恐嚇威脅、損毀或丟棄物品、烹煮寵物等。不過這很難界定是否為精神虐待。受虐者可能主動遠離施虐者,或暗自咒罵,或反擊。

拐賣兒童一定會被判處刑事責任,而虐童罪有可能不受處罰。任何拐賣兒童的主體,最低會判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並且若是被虐待的主體,自己不主張權益,實施虐待行為的主體可能不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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