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與強姦罪的界限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8W

一、強迫賣淫罪與強姦罪的界限是什麼?

強迫賣淫罪與強姦罪的界限是什麼

(一)二者侵害的客體不同。強迫賣淫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道德風尚與公民的人身權利;而強姦罪侵害的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利。

(二)二者侵害的對象不同。強迫賣淫罪侵害的對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強姦罪侵害的對象只能是女性。

(三)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強迫賣淫罪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為了獲取錢財而強迫他人賣淫;強姦罪的行為人則是為了同他人發生性關係而實施暴力、脅迫等行為。

二、強迫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涉嫌強迫賣淫罪被逮捕以後的流程是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在強迫賣淫的案件當中,對嫖客來説,嫖客並不是強姦了被迫賣淫的這些受害人,強迫賣淫的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強姦了這些被迫賣淫的受害人,但是在被迫賣淫的過程中,嫖客並有任何強姦的犯罪意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