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起訴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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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起訴書是什麼?

當今的社會,人口聚集的地方容易滋生犯罪,犯罪案件又區分為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對於刑事案件,在審理後,由檢察院提交認罪認罰起訴書,那麼,認罪認罰起訴書是用來幹什麼的哪?有關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制度的相關問題,作出如下介紹。

一.認罪認罰起訴書是幹什麼用的?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起訴書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實和證據”一般是起訴書的主體。對不同性質案件要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徵;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目的(動機)、經過、後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後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敍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

起訴書“附”項根據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羈押場所,卷宗冊數,贓物證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為單位擬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機關一份;通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辯護人每人一份;附入檢察卷宗一份,附入檢察院內卷一份。

二. 何謂“認罪”、“認罰”?

有權機關將認罪的前提設定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認罪”作為一種廣義的概念,其理應包含刑法中規定的“坦白”與“自首”以及其他可能之情形。

“認罰”應當理解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罪的基礎上自願接受所認之罪在實體法上帶來的刑罰後果;在程序上,“認罰”應當包含對訴訟程序簡化的認可;犯罪後嫌疑人的退贓退賠也應當是“認罰”中的應有之義。

三.認罪認罰制度的參與主體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選擇認罪認罰時,辦案單位應當充分尊重和保障其程序選擇權和反悔權(亦可稱為撤回權)。

2.檢察官

檢察官作為認罪認罰制度適用過程中的控方代表,在審查起訴中與犯罪嫌疑人展開協商,在法庭審理中,承辦檢察官必須出庭,履行支持公訴的法定職責。(1)開展與犯罪嫌疑人的協商活動;(2)提出程序適用建議與認罪認罰協議;(3)履行檢察監督職責。

3.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關認罪認罰制度的法律諮詢,向其解釋、説明選擇該制度對其利益的得與失;在控辯雙方在是否達成認罪認罰協議以及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最大限度的從寬處理方面提供專業意見。

4.法官

在立法層面明確法官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處理的案件享有最終審查權,這是維持該制度適用正當性的保證。在認罪認罰制度的適用過程中,法官審查職能的具體內涵由於程序類型、案件性質等因素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5.被害人

為確保認罪認罰制度適用的效率性,防止因被害人主觀情感的變化而導致協商過程隨意變更損害訴訟程序的確定性,被害人不宜作為參與主體而對案件協商過程產生實質影響。將被害人獲得賠償的程度與被告人可能獲得的從寬幅度直接掛鈎,調動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的主動性。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刑事案件中的參與主體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察官、辯護律師、法官和被害人,並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檢察院需撰寫認罪認罰起訴書,主題部分為犯罪事實與證據,將其進行提交,起訴書主要為陳述犯罪事實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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