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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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唆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教唆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須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於實行,為教唆者所能預見,倘不能預見者,則非故意,對於其犯罪行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於自己過失之行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謂為教唆罪。

2.須有教唆之行為

教唆罪在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為,其方法如何,法律並無加以限制。在解釋上,認為須能達到教唆之目的為已足。舉凡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為教唆,惟不得以強暴或脅迫之方法出之,因為以強暴或脅迫便被教唆人喪失自由意志,而為犯罪之行為者,則應繩以間接正犯之罪。

3.須被教唆者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為多數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説發佈其犯罪行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當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對特定人為之,故被教唆者必為特定之人;此乃與煽惑罪主要區別之點。

4.須被教唆者為有責任能力

蓋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斷之能力為限,教唆者僅予以犯意令其自為採擇而已,設被教唆者無責任能力,則必乏自由採擇之權,不過等於機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為其行為,而成為間接正犯矣。

二、教唆罪與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區別

1.不同是傳授犯法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傳授的是犯罪方法,並且希望被傳授人學會和掌握其傳授的這種犯罪方法。如果行為人採取放任的態度,即處於一種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下,不去關心傳授對象是否在學、是否學會則不能構成該罪。至於是希望還是放任被傳授人是否將該犯罪方法用於實施和完成犯罪,則不是本罪的故意內容。教唆罪則不同,教唆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內容包括認識到他人尚無犯罪故意,遇見到自己的教唆行為將會引起被教唆對象產生犯罪決心和故意,並希望或放任教唆行為所產生的結果。因此,教唆罪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2.犯罪侵犯的客體有較大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確定的,無論傳授的是何種犯罪方法,其侵犯的直接客體都是社會管理秩序。當然,傳授犯罪方法罪也可能侵犯其他間接客體,但已經不是其行為直接所致,不應作為傳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體對待。而教唆犯侵犯的客體是不確定的,它隨教唆內容的不同而變化。

教唆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教唆行為來進行認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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