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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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説、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羣眾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本罪所指羣眾,一般應理解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説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羣眾”,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多少衡量,應強調從被煽動人的範圍和煽動行為指向對象上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被煽動的人構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動者不構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動的人煽動的目的在於誘起他人產生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意圖,則應根據《刑法》第29條以教唆犯論處。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並公然對抗並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對於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具體裁判情況,首先要由公安機關對相關犯罪分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的行為進行界定,達到刑事責任的才需要進行立案判決處理,如果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是可以以行政處罰的方法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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