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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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的判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動羣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其它犯罪的區分

1、本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後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

(2)煽動的內容不同;

(3)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後二罪一般要求行為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於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因而應適用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本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歧視罪的界限。主要表現為: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

(2)煽動的內容不同;

(3)主觀方面不同,後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為目的。

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於激起民族仇恨,應按想象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以煽動民族仇恨罪定罪處罰。

3、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第1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和第四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的”,是妨害公務罪的兩種客觀表現。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通過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履行公務來進行的,因而阻礙其公務執行也可看作阻礙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但本罪所針對的不是具體的公務行為,而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再者,兩罪的客觀表現不同,後者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如果行為人在煽動特定的多數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時,在煽動的具體內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礙公務行為的,應以想象競合犯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的行為,顯然嚴重侵犯了國家的法律公正效力,犯罪分子為了製造混亂或者其它原因存在上述犯罪事實的,應當由司法機關立即進行控制,並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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