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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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二是煽動的內容不同;三是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後二罪一般要求行為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認定標準

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於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應按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因而應適用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本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為: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和民族閉結,二者煽動的內容不同,三是主觀力而不同,後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為目的。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於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應按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以煽動民族仇恨、武族歧視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執行職務的”和第四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是妨害公務罪的兩種客觀表現。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通過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履行公務來進行的,因而阻礙其公務執行也可看作阻礙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但本罪所針對的不是具體的公務行為,而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再者,兩罪的客觀表現不同,後者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如果行為人在煽動特定的多數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時,在煽動的具體內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礙公務行為的,應以想像競合犯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全文》 第九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和國務院轉發的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年滿十六週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一)危害國家安全情節顯著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綁架、爆炸或者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團伙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聚眾淫亂,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非法拘禁,盜竊,詐騙,偽造、倒賣發票,倒賣車票、船票,偽造有價票證,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搶奪,聚眾哄搶,敲詐勒索,招搖撞騙,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以及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後五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或者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製造恐怖氣氛、造成公眾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者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羣眾、惡習較深、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六)教唆他人違法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介紹、容留他人賣淫、嫖娼,引誘他人賣淫,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情節較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後又賣淫、嫖娼的;
(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經過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十)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勞動教養情形的。
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的人,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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