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1W

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動羣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所謂行政法規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較高的兩個層次。法律,在本罪中僅指狹義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特徵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

2、客觀上表現為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羣眾。如果煽動羣眾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國家法律實施,不構成本罪。羣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違法犯罪分子。所謂國家法律,應當從廣義上理解,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在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羣眾,不管被煽動的羣眾是否付諸實施了,均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是出於故意。

三、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説、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羣眾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本罪所指羣眾,一般應理解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説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羣眾”,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多少衡量,應強調從被煽動人的範圍和煽動行為指向對象上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被煽動的人構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動者不構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動的人煽動的目的在於誘起他人產生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意圖,則應根據刑法第29條以教唆犯論處。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並公然對抗並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當代社會一部法律制定出來肯定是需要得以實施的,如果有人員在法律實施過程當中存在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將會構成相關的犯罪行為,畢竟這種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法律實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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