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私藏炸藥如何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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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私藏炸藥如何判罪?

炸藥本來應該是戰爭中為了抵抗他人的侵害才使用的具有很大危害性的東西,但正是因為炸藥的威力也讓普通老百姓在生活中想到可以利用起來進行某些特定的活動,但是炸藥畢竟很危險而需要加以嚴格管制。那麼,刑法規定私藏炸藥如何判罪?

一、刑法規定私藏炸藥如何判罪?

私藏雷管炸藥構成違法儲存爆炸物品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違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是否認定爆炸罪是危險犯?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爆炸行為,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第114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114條或者第11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綜上所述,如果説炸藥被人們所日常使用肯定會讓這個社會都充滿了恐慌的危險,所以國家禁止了炸藥的通行並且讓那些私藏炸藥做非法活動的人得到了教育性質的法律處罰。如果還有別的問題可以直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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