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彈藥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1W

一、非法持有彈藥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持有彈藥罪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持有彈藥罪判刑標準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罪與非罪的區分是怎麼樣的?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立法上沒有規定數額、情節的限制。但是,根據本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應認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要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未攜帶持槍證件而攜帶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顯然也違反了槍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對未攜帶持槍證件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扣留其槍支、彈藥,而不能認定為本罪。

(2)要把本罪與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依法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的行為區別開來。後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並沒收其槍支、彈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但不構成犯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彈藥是由國家來進行管控,如果存在非法持有彈藥的話,那麼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一般在判刑上就會按照所持有彈藥的數量以及還有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決,輕者三年以下重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