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南通非法集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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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南通非法集資有哪些?

近幾年非法集資活動無處不在,多投資者都掉入了非法集資的陷阱之中,一旦掉入非法集資的圈套就會給非法集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我國的刑法對於非法集資的處罰是十分的嚴厲,確保受害者的利益,那南通非法集資有哪些?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南通非法集資有哪些?

p2p網貸平台也稱為借貸型眾籌,平台和借款人出事,多是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比如“東方創投”案等。在p2p平台中設立資金池、自融等等,都可能涉及本罪。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律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同時有這四個行為的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第一,沒有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通過包括互聯網在內的渠道向社會公開宣傳;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回報; 第四向不特定對象融資的。

但是,這一規定不僅有例外,而且有例外的例外。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例外就是:沒有公開宣傳,只向親友和單位內部特定對象融資的,不屬於非法吸收存款。例外的例外就是:明知親友和單位內部人員向其他不特定對象融資卻放任的,和為了集資把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的,這兩種情況還是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起步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個人的話,集資款達到20萬以上或者集資對象達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萬元以上直接損失的,就要負刑事責任了。單位的話,負刑事責任的“起步價”是集資款100萬以上,集資對象150人以上; 給存款人造成50萬以上損失。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如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即使達不到上述標準的,也要負刑事責任。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金額以集資的總額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即使案發前後退還了集資款的,也只是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3、該罪結合互聯網金融的解讀

p2p網貸(借貸型眾籌)的借款人(融資方)天然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嚴格來講,只要通過p2p平台融資等達到本罪的“起步價”,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因為借出者的收益或本金無法兑付,才會導致案發。

其次,p2p網貸平台如果自融資,包括自融資用於投資或生產經營,那麼,此時p2p網貸平台只是其非法集資的工具。在p2p平台達到本罪“起步價”時,自然也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再次,p2p網貸平台還可能成為平台借款方(融資方)的共犯。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在借款人達到本罪“起步價”時,如果p2p網貸平台還收取了借款人的撮合等費用的,構成共同犯罪的,也會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作為p2p網貸平台,耿某認為應設計一定的法律方案,避免借款方的非法集資的可能,或者證明自己不可能知道借款方會非法吸收存款,則是避免本罪時必須要做的。

最後,如果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了,該怎麼做呢?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相關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所以,要想不坐牢或少坐牢,那就要及時把集資款乖乖地還回去。

非法集資一般都是偽裝成沒其他形式的籌集資金公司,一般會通過網上借貸平台或者售賣證券等形式,投資者在投入金錢之後將會獲得比較高的回報,但是這些回報都是假的,最終還是可以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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