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處理非法集資哪裏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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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處理非法集資哪裏管轄?

國家對社會惡劣程度極強的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理方面是給予高度重視的,除了在對非法集資中的犯罪分子判刑和處罰上有非常高的標準以外,還對專門管轄和處理案件的部門作出了具體規定以便於公民遭遇案件之後能夠快速報案。那麼我國處理非法集資哪裏管轄呢?

一、我國處理非法集資哪裏管轄?

第三十八條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置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第三十九條對情節較輕、社會影響較小、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有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案件,由省級人民政府責令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資活動,指導、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資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條 除第三十九條所述案件處置方式外,非法集資案件一般處置程序為:(一)成立專案組。(二)制定處置方案。(三)公告取締。(四)債權債務申報登記和確認。(五)資產負債審計和資產評估。(六)資產清收、保全和實物資產的變現。(七)集資款項清退。

第四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專案組可根據需要下設綜合協調、資金核查、債務清償、偵查保衞、宣傳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組。

第四十二條專案組應制定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包括:組織領導、職責分工、處置原則、紀律要求和突發事件處置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明確處置非法集資債權債務清理清退主體。(一)有行業主(監)管部門、掛靠單位、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的,由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上述單位負責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工作。(二)沒有行業主(監)管部門、掛靠單位、組建單位或批准單位的,由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工商等有關部門負責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條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取締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債權債務申報、登記、確認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公告債權債務申報事宜。(二)接受債權債務的申報。申報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證件、集資合同、收款收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債權債務申報手續。(三)專案組對債權人身份、集資數額等資料進行甄別確認,並逐筆登記集資數額。

第四十六條專案組應做好集資羣眾的接待和宣傳解釋工作。

第四十七條專案組應指定或聘請中介機構對非法集資單位或個人的資金來源和用途進行審計,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形成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

第四十八條專案組通過清收債權、保全資產,以及將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涉案資產進行公開拍賣等方式變現,用於集資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條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予以清退。對跨區域案件,由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統一的清退比例。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的,由集資參與者自行承擔。

第五十條清退集資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協調有關開户銀行簽訂委託清退集資款協議,明確集資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二)解封、歸併清退資金。(三)實施清退。

第五十一條對跨省(區、市)的非法集資案件,公司註冊地在涉案地區的,由公司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公司註冊地不在涉案地區的,由涉案金額最多的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省級人民政府積極配合並負責做好本轄區工作;牽頭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協調其他涉案地區,制定統一的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原則和方案,保證處置工作順利進行。其他情形的跨省(區、市)案件,由涉案金額最多的省(區、市)牽頭,按照統一的原則和方案做好處置善後工作。

第五十二條在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省級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採取必要措施,有效防範和處置羣體性事件。第五十三條處置工作完成後,一般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形成處置報告。處置報告主要包括:案件線索、被處置對象基本情況、調查取證及性質認定情況、主要違法違規事實、處置工作中所採取措施以及處理結果等。

如果公民一時疏忽被非法集資欺騙但及時發現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到案發地所在地區的縣級政府進行報案登記,有關部門在接收到案情之後會在第一時間作出處理並承擔起抓捕罪犯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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