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的對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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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的對象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的對象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運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涉嫌破壞交通工具罪滿足哪些條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破壞交通工具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四、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所以犯罪嫌疑人故意破壞交通工具的性質是非常惡劣的,如果構成此罪,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起點不會低於10年有期徒刑。在司法實踐中,過失損害交通工具也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量刑幅度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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