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抽象危險犯可以未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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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抽象危險犯可以未遂嗎?

刑法中抽象危險犯可以未遂嗎

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抽象危險犯是否可以未遂,危險犯有無未遂形態,在學説上存在否定説、折中説與肯定説之爭。

1、否定説認為危險犯只有既遂形態,而沒有未遂形態存在。持否定説的學者一般認為,危險犯不可能存在未遂是因為危險狀態不僅是犯罪既遂的標準,也是犯罪構成要件,只要危險狀態出現,就成立犯罪既遂,而沒有存在未遂等形態的餘地。如有學者指出:“危險犯也是以犯罪結果(一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構成要件的。因此,在危險犯中不具備一定的危險狀態,也就同樣是犯罪的不成立。所以,危險犯不存在未遂的可能。”還有學者認為,危險犯在本質上是實害犯的未遂犯,只不過通過立法者的擬製和承認而成為獨立的既遂犯,既然是法定的既遂犯,自然也沒有成立未遂的餘地。

2、折中説認為只有部分危險犯存在未遂形態,但對於哪些危險犯有未遂形態則存在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具體危險犯存在未遂,而抽象危險犯沒有未遂。其立論依據為,具體危險犯以發生一定的危險為要件,當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了具體危險犯的行為,卻沒有出現法定的危險狀態時,就成立具體危險犯的未遂。而抽象危險犯則不以發生現實的危險為必要,與單純行為犯相近似,通常不認為有未遂存在。第二種觀點認為抽象危險犯存在未遂,而具體危險犯不可能有未遂

3、肯定説認為危險犯存在未遂形態。但肯定説內部因為理論基礎不同又區分為兩種對立學説。第一種觀點認為危險犯本就是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形態的存在。

二、什麼是抽象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對稱。是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具有產生某種後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支罪,立法者認為盜竊槍支的行為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支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支被盜後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

其實,其中所陳述的這個問題,也需要國家立法進一步明確,而且大多數普通民眾其實也都沒有對於犯罪形態有過詳細的瞭解,類似於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或者説是結果犯,對此有一個基本的瞭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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