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和抽象危險犯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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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犯和抽象危險犯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嗎?

行為犯和抽象危險犯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嗎

行為犯和抽象危險犯可以委託辯護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行為犯和抽象危險犯的區別是什麼?

行為犯和抽象危險犯的區別是定義不同。

1、行為犯

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比如,誣告陷害罪是行為犯,在行為人實行了誣告陷害行為的場合,即成立該罪的既遂,至於被誣陷人是否受到了刑事處分不是成立該罪既遂所必要的。

再如綁架罪,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為,實際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即告既遂,而不需要實際勒索到財物或達到其他非法目的。

2、危險犯

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誌的犯罪。比如,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的危險,就認為犯罪既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造成這些交通工具傾覆,才是犯罪既遂。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犯跟抽象危險犯主要是在構成要件上有所差別,比如行為犯的話,要求嫌疑人實施了某個犯罪行為,但是在危險犯中,只要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並不要求嫌疑人實施具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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