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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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1、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認定標準是::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由此可見,對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量刑標準一般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除非犯罪情節特別惡劣。若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或裁定的過程中有失職行為,當事人可以到監察委等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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